為彰銀經營權一事,台新金決定再次提出抗告。去(103)年12月董事改選失去經營主導權後,台新金向地院聲請假處分,但今(104)年1月、7月,接連遭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裁定駁回,而今(3)日與律師研議後,將於法定10天期限內再度提抗告。
據瞭解,台新金假處分主張是針對財政部應回歸94年標售彰銀的函令精神,延續支持其取得過半董事席次,禁止官派三董事執行職務,改由台新金推薦的三董事擔任。台新金表示,在與律師研商後,已經就高等法院駁回抗告裁定提出再抗告,目的是要保障公司及全體廣大股東的權益。
台新金重申,財政部94年公告及公函具有「移轉彰銀經營權」予得標人的繼續性法律效力,且政府施政應具延續性,不容因政黨輪替或首長變更,就出現損及人民已享有的權益。
依現行規定,台新金雖兩度聲請假處分都遭到駁回,但還可再向最高法院提抗告,一旦不提出抗告,等同於放棄假處分的執行。
台新金指出,另對財政部提出的民事訴訟,現在相關法律程序仍持續進行,但民事部分與假處分被駁回並不相關,至今共完成3次的準備庭。而向監察院陳情一事,董事長吳東亮約詢說明也已完成。
先前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認定即使台新金和財政部存有協議,但只是在兩造之間,並無拘束彰銀的效力,且財政部就算未遵照股東協議,台新金也不能以此為由,改變彰銀股東會選任結果,否則等於破壞董事選任制度。
財政部則強調,改選「一切依法辦理」,之前法院駁回的假處分聲請,已經說明一切,取得絕對多數董事席次,有一定的正當性,更有助後續在彰銀的公司治理運作。
【2015-08-03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