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北地院針對去(103)年民眾攻占行政院時,一名抗議人士遭警方驅離打傷,判定台北市府須負賠償責任。此判決一出,執勤員警均深感無所適從。
「集會遊行」是人民表達意見的主要管道之一,也是民主社會中,人民賴以參與政治的重要途徑。「集會權」為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也規定:「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
不過,權利之行使以「合法」為限,不得無限擴張。「集會遊行」固屬人民基本權利,但若有違法情事,主管機關依法仍得強制驅離。警方身為執法人員,依法必須執行勤務,以維護公共秩序。而執行公權力,應符合「比例原則」,而所謂「比例原則」是指行使公權力時,手段與目的應相當,並應以「最小侵害」為原則。
然而,何種手段屬最小侵害的有效手段,仍有賴於身處現場員警當時的判斷。法官既不在「現場」,而司法程序的進行又是在「事後」,則除了有積極證據證明現場員警疏失外,理應尊重執法人員當時的判斷,以避免「事後諸葛」之議。
以美國法院為例,其判斷警方執法是否過當,均適用「客觀合理」(Objective Reasonableness)標準,而由法院以身歷其境的警察,在「行為當時」所能察知的所有情況,作為判斷合理性的依據,而非以法官的認知進行判斷。
此外,個別員警的執法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各界可能有不同看法,但均不足以否定整體警方驅離行為的合法性,更無法賦予違法占領行政院行動的正當性。
依《集會遊行法》規定,室外集會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不得於重要政府機關(包括:行政院)、港口、軍事設施等地區及其周邊範圍內舉行。占領行政院的行為,明顯已屬於違法集會,主管機關依法得下命解散並強制驅離之。
綜觀先進國家的集會遊行法制,為維持社會安全及公共秩序,對於集遊活動皆有完整規範,包括事前的許可或報備、事中的管制(例如:主管機關的解散權),以及事後的司法審查。且對於違法集會,皆以刑事罰規範之(包括:德國、日本、韓國等)。可見,集會遊行權雖屬重要公民基本權利,仍應遵照法律規範進行,以免失去表達訴求的正當性。
法律運作須考量各權益間的「衡平性」,如何在「公民權」及「公共秩序」間取得平衡,是公民社會須持續面對的課題。但對於冒著生命安危維護法律秩序的執法人員,不應再令其承擔過於沉重的司法風險,也不應由市民分擔「國賠」的責任!
作者介紹:現任立法委員李貴敏,從知名跨國智財、併購、專利的執業律師,一頭栽進國會殿堂,以法學的專業背景,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熱情活力十足的她,不僅在交大科法所、東吳EMBA任教授業,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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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1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