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塑集團傳出集體收賄弊案,多位主管及員工不法收受原料供應商提供的回扣逾億元,現已由檢調人員偵辦中。近年來,多起違法收受回扣的弊案頻傳,不僅不利企業長期經營,更重創台灣形象。
打擊貪腐犯罪,已是世界潮流。《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21條規定,各國應將經濟、金融或商業活動中,「私部門」的賄賂定為犯罪,且應包括「行求」及「收受」不正當利益作為違背職務的條件者。今(2015)年5月,我國立法院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該公約即將具有國內法效力。
然則,我國《刑法》中賄賂罪的規範對象,僅限於「公務員」和「仲裁人」,並不及於私人企業間的賄賂。其他關於「企業收賄」的規範,散見於各金融法令(如《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但對於非金融機構的賄賂行為,卻無相關規定。
目前國內私人企業收賄的行為,多以《刑法》的「背信罪」及《證券交易法》的「特別背信罪」進行追訴。但「背信罪」至多僅能處罰企業員工「收賄」行為,對於向企業「行賄」者,則無從處罰。
再者,該二罪構成要件嚴格,訴訟上往往不易證明。舉例而言,「背信罪」的構成要件,除了主觀上須有圖利自己或損害公司的意圖外,尚須證明其違背任務的行為,已「致生損害公司之財產或利益」。而實務上,往往難以舉證證明「收取回扣」的行為,與公司「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企業賄賂」雖因收賄者不具公務員身分,不會侵害國民對公務體系的信賴,但企業間藉由賄賂手段獲取競爭優勢,卻可能導致市場不公平競爭,進而導致劣幣驅逐良幣。不僅損害競爭者及消費者的權益,更對整體經濟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以英國為例,其國會於2010年通過《反賄賂法》(Bribery Act),對賄賂行為嚴加管制。該法案並不區分賄賂對象是否為「政府官員」,且不僅「收賄」或「行賄」,一律皆屬犯罪。更甚者,因相關人士行賄而獲取商業利益的企業,除非能證明已建立足夠的預防機制,否則也構成犯罪。
完善的公司治理,攸關企業永續經營;市場競爭規則之建立,更攸關國家競爭力之拓展。未來仍有賴有關單位研擬相關法制,以打造公平競爭的經濟市場!
作者介紹:現任立法委員李貴敏,從知名跨國智財、併購、專利的執業律師,一頭栽進國會殿堂,以法學的專業背景,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熱情活力十足的她,不僅在交大科法所、東吳EMBA任教授業,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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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8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