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是20世紀最重要的發明之一,透過電視節目的播送,影像及聲音,得以直接傳入各家客廳中。由於影音極具感染力,電視迅速成為繼報紙、廣播之後,最重要的傳播媒介。
在網路未普及的年代,電視台不僅製播膾炙人口的戲劇,也配合政令宣導製作節目,在台灣的文化及社會發展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隨著傳播技術的發展,政府陸續制定了《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即所謂「廣電三法」),以規範系統經營者、廣電業者及節目內容。
但隨著數位化時代的來臨,當今傳播環境已大為改變,既有法令實有通盤調整的必要。為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推動「廣電三法」的修正。本次修法幅度甚大,包括調整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放寬系統經營者的經營區管制,以及創造有利數位匯流發展的環境等。
由於牽涉極廣且各方勢力互不相讓,「廣電三法」雖於2012年6月,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但各方對於具體條文的內容仍多有爭議。而其中爭議最大的部分,要屬「必載頻道」的議題。
在有線電視出現以前,電視訊號僅能透過無線電波傳送。而由於電波頻率具稀有性,屬於公共資源,所以無線電視一向被賦予增進公益的任務。依《廣播電視法》規定,這些公益任務包括「宣揚國策」、「闡揚中華文化」、「維護國家社會安全」、「提升國際間文化交流」、「提高國民文化水準」、「遇天災及緊急事故時須配合主管機關轉播特定節目」等。
為保障民眾的收視權益,《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系統業者必須轉播無線電視台的節目及廣告,且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必載」(Must-carry)。
自2012年無線電視全面採用數位化播送後,原有的頻率可經數位調變技術,調變為多組頻道。至於,多出來的頻道是否屬於必載頻道,現行條文中並未規定。由於當年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率仍低,NCC發布函釋決定無線台必載僅限一個主頻道。但現在有線電視數位化的比例已今非昔比,該函釋限縮解釋的妥適性已遭各界質疑,並期待透過本次修法能夠解決。
由於列為必載頻道將可望提高節目收視率,除可增加廣告收入外,也能作為輸出國外影視市場的試金石。因此,在本次修法中,必載頻道成為各方業者角力的戰場。
無線台業者主張,基於無線電視的公益性,應保障民眾收視權益,在主台外,再增加一台以上副台作為必載頻道,即所謂「一加N」。但增加必載頻道勢必對有線業者及衛星台業者造成競爭壓力,因此其主張應尊重市場的商業機制,不宜再增加必載頻道。系統業者則認為,投入建置基礎建設的成本非常高,若法令過度限制上架空間,已是侵害其營業自由。
由於各方利益衝突且無共識,目前「廣電三法」尚待朝野協商,而無法列案表决。而台聯提案變更議程,縱使國民黨不反對該變更議程案,主席仍將宣告該案尚待協商後,進行後續案件。
簡言之,依據立法院現行實務,在朝野協商未達共識及各黨團未簽字前,「廣電三法」縱使列為前三案,也無法表决通過。至於降低目前收費標凖,各縣市政府依據現行法即可調整至100元或更低,而無須等待「廣電三法」的修正。
然則,「廣電三法」係民生重要法案,影響廣電業、文化產業的發展甚巨,更攸關媒體生態及國家公共場域的營造,對於社會的影響深遠。未來應避免操弄,而有賴各方協商取得共識,以尋求最佳解決之道!
作者介紹:現任立法委員李貴敏,從知名跨國智財、併購、專利的執業律師,一頭栽進國會殿堂,以法學的專業背景,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熱情活力十足的她,不僅在交大科法所、東吳EMBA任教授業,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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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9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