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電腦已是現代生活的必需品,而資安及隱私也隨之成為社會的重要課題!據媒體報導,男大學生因懷疑女友另結新歡,暗中在女友的筆電中安裝監控軟體,設定每數分鐘自動回傳將螢幕截圖,以掌握其一舉一動。
此種監控他人私生活的行為,顯已觸犯《刑法》第315之1條:「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下稱「妨害秘密罪」)。
也就是說,無論是手機APP、電腦監控軟體竊錄裝置、或利用針孔攝影機、竊聽器等器材窺探他人隱私,皆符合上述「妨害秘密罪」的構成要件。
至於,夫妻一方為蒐集對方通姦行為的證據,而為之監控,是否因非屬「無故」而不構成此罪?實務曾有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2300號)認為: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但縱有保護法律上權利之原因,亦應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以避免流於恣意。
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然非認配偶之一方須因而有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生活,及社會人際關係互動之義務。因此,藉口調查配偶外遇,並非法律上正當理由,仍將構成犯罪。
又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雖有學說指出本法的適用對象,僅限於「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事實上,該項條文並未限縮適用對象。
且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4546號判決)也指出,此項犯罪為「告訴乃論」,與公務員犯罪為「非告訴乃論」的原則不符,可見其規範主體應及於「一般人」。因此,違法監控他人通訊軟體、簡訊、電話語音等,均可能適用此犯罪,而將面臨較上述「妨害秘密罪」(3年以下)更嚴厲的刑罰(5年以下)!
再者,暗中安裝監控軟體的行為,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58、359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或無故「取得」他人電腦及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將可處3年或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另外,業者販賣監控設備或監控軟體給有心人士,也有刑責。按依《刑法》第315之2規定,「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監控之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此條犯罪為「非告訴乃論」,即便與被害人和解,也無法撤回告訴。不過,業者仍須具備認識犯罪之「故意」,也就是事先知道買家,將以此設備進行非法監控,才會構成此犯罪。
「隱私權」保護個人的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乃是維護人性尊嚴及人格發展不可或缺的權利。現代社會科技發達,各式監控設備唾手可得,但科技應用於正途,萬不可以此作為窺探、監控他人私生活的工具,且我國法律已對此設有嚴格規範,切勿以身試法!
作者介紹:現任立法委員李貴敏,從知名跨國智財、併購、專利的執業律師,一頭栽進國會殿堂,以法學的專業背景,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熱情活力十足的她,不僅在交大科法所、東吳EMBA任教授業,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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