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連假期間,許多人趁百貨週年慶大血拼,滿手的商品券、禮券,讓人「傻傻分不清」。事實上,一般禮券就像現金,可以找零及開發票,而百貨公司滿千送百所贈與的商品券及銀行滿額禮的商品禮券,只能照著業者的「遊戲規則」走。
根據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禮券就等同現金,買東西找零且須開發票,並須載明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禮券面額或使用項目、次數;禮券發售編號;提供至少1年的履約保證。不可以設定有效期限,不可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就算消費者要求退還禮券返還價金,也不能加收費用。
若是禮券不小心毀損或變形,但主、副券的重要內容還是可以辨識,則能要求業者補發,而紙本禮券業者可向消費者收取50元以內的補發費用;若是磁條卡或晶片卡的電子禮券,每張補發費用不可超過100元;記名禮券若是遺失,同樣可要求業者補發,消費者須支付工本費,但不記名禮券因無法證明持有者,若是不慎丟失,只能自認倒霉。
像是有些消費者常面臨主券不見了,副券是否能單獨使用的問題。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目前定型化契約沒有相關規範,因此僅能視業者在合理範圍內可選擇接受或不接受,或是副券使否能彰顯其為禮券的事實。
至於,商品券、商品禮券、抵用券、折價券、紅利券等,通常是由百貨公司等零售業回饋給消費者,就不在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範內。
由於已載明憑券對付一定數量貨物者,並在發售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買東西不開發票不找零、無法兌換現金,只有商品價額超過券面餘額時,其差額由提貨人當場補足,並同時開立該差額發票。
也就是說,週年慶時百貨公司滿千送百的商品券,通常會限制使用範圍及時間,而且不能再累算回饋金額,若沒在一定時效內使用,就會變成廢紙,消費者應立即或於時限內用完。而銀行滿額送的商品禮券,大多沒有時限,同樣不能再累積滿千送百的優惠,可於週年慶過後再使用,以避免減損回饋效益。
陳星宏建議,雖然禮券不可限制使用期限,但是履約保證通常都有期效,一旦過了期效,業者必須申請延長,若遇到經營不善倒閉,且履約保證也逾期,消費者就無權使用,因此最好拿到禮券就盡快使用完畢。
【2015-10-12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