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高度分工,各行各業均有其職業倫理作為行為指引,以利社會合作順利進行。而部分專業領域(例如:醫師、律師、心理師等)的服務,由於常伴隨大量個人隱私的透漏,其專業信賴更必須建立在嚴格的保密關係上。
為了促進保密關係的建立,法律上有「保密義務」(confidentiality)的設計。例如《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規定:「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萬元以下罰金。」。而各職業的法規,也常見類似規範(例如:《藥師法》第14條、《會計師法》第46條等)。
事實上,「保密義務」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職業倫理的基本要求。以醫師倫理為例,要求醫師為病患嚴守秘密之目的,在於避免民眾因社會歧視等原因,而怯於就醫或隱瞞重要資訊,以致醫師無法正確診斷病情。
信守保密義務一直是西方醫師倫理的傳統,早在古希臘時代的醫師誓詞「希波克拉底誓詞」(Hippocratic Oath),即要求醫師宣示「……在執業中所見所聞皆不可對外洩漏,並將之視作神聖的秘密……」。
而當代最廣為人知,並被普遍作為醫學院學生畢業典禮時宣誓的誓詞「世界醫學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的「日內瓦宣言」(Declaration of Geneva)中也有「……我將尊重寄託予我的秘密,即使病人死後亦同……」的誓言。
反觀台灣,雖然「醫師倫理規範」已明訂「醫師應尊重病人隱私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醫師不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之病人秘密」,但實務上病人的隱私及醫師的保密義務,卻往往不被重視,甚至屢有醫師在他人或媒體前大肆透漏病患的就醫情形或健康情況,以搏取知名度或自身利益!
此種行為不僅背棄醫師倫理,更已嚴重破壞醫病信任關係。就法律層面而言,除可能構成上述《刑法》之「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外,依《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執行業務若違背醫學倫理,更須移付懲戒,依法可處以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等。
又鑒於醫療資訊的特殊性及敏感性,並強化對病患隱私的保護,《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於2010年修正並增訂第6條規定「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除特定情形外,「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違反並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將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惟該條文因暫緩實施,致使個人資料的保護仍未竟全功!
「保密義務」不僅保障個人的隱私權,更是現代社會運行之必須。期許社會各界人士皆能嚴守其各自的職業倫理,以建立大眾對於專業之信賴!
作者介紹:現任立法委員李貴敏,從知名跨國智財、併購、專利的執業律師,一頭栽進國會殿堂,以法學的專業背景,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熱情活力十足的她,不僅在交大科法所、東吳EMBA任教授業,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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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3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