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改「消保法」中7日猶豫期規定,消基會大罵損及消費者權益。日前又把APP、已拆封個人衛生用品等納入7日可無條件退貨猶豫期的排除範圍,而在幾年前早有國際業者拒絕將App排除在7天鑑賞期之外的先例,如今又有新法保障業者,消基會痛批,漏洞百出,不如不修。
台北市政府曾在2011年要求Apple和Google,須提供手機下載應用程式7天的鑑賞期,當時Google拒絕平板電腦、手機App適用7天鑑賞期,直接和台北市正府槓上,甚至將付費App下架,並提起訴訟,後因打贏官司,才陸續讓付費App重新上架。
而今(2015)年6月公布的「消保法」修正條文,在「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草案第2條,新增6大類不適用7天猶豫期的商品與服務,包括一、易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開封後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以及最近新增的五、已拆封個人衛生用品;六、非以有形媒介提供的數位內容、應用程式,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的線上服務,都會排除在7天鑑賞期之外。
消基會認為,新修訂的「消保法」將網購7日可無條件退貨猶豫期範圍大幅限縮,連行動商務的APP、應用程式下載等都一併排除。目前雖然Google Play提供2小時內退購可全額退款,但在修法列入排除對象,未來業者根本連提供試用都省了,簡直漏洞百出,消保法不如不修。
而消費者長期性訂購報紙、期刊或雜誌,可能第一次收到商品時,就發現不符需求,應該有權在下期寄發前解除契約;至於,這次新增已「拆封」的內衣、刮鬍刀等個人衛生用品,連一般實體店面都可以讓女性試穿內衣,就算不買照樣可以繼續販售,並未損及業者權益。消基會指出,政府應該「說請楚,講明白」其中定義。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新修訂的「消保法」規定,特殊性質商品或服務不適用通訊交易解除權,但消費者仍可依「民法」與其他相關法規來主張權利。比方「民法」第354條與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之1規定,可向業者主張物品瑕疵擔保責任、損害賠償責任等。
【2015-10-14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