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婦女在前往美國的華航班機上緊急分娩,並順利產下女嬰。但據報導指出,該名婦人疑為使小孩取得美國國籍,竟隱瞞懷孕36週的事實而強行搭機,緊急分娩也導致班機迫降、延誤,引發社會各界撻伐,航空公司也表示將循法律途徑向該名婦人求償。
按國籍的取得,約可分為「屬人主義」(Jus sanguinis)和「屬地主義」(Jus soli)。前者以父母之國籍決定其國籍,後者則以出生地為主。台灣係採「屬人主義」而美國則採「屬地主義」。因此,凡在美國出生者皆屬於美國國民(詳參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8 USC §1401)。
又依據《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的說明,美國主權及於領土及領海的空域(7 Foreign Affairs Manual 1115)。因此,如果該名嬰兒出生時,飛機已進入美國領空,可能就被視為在美國出生,而可享有美國國籍。
同時,嬰兒的父或母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則依台灣《國籍法》第2條規定,其也為中華民國國民。雖可能享有雙重國籍之好處,例如享受兩國的社會福利、增加受教育及工作機會...等,但也須負擔兩國的國民義務,包括服兵役、納...等。
事實上,航空公司為了保障乘客安全及不必要的成本與困擾,對於孕婦搭機多有限制。像是懷孕一定週數以上須提供適航證明,否則可拒絕搭機。以華航的《國際航線旅客及行李運送條款》規定:「對於無法事前提供安排的無人陪伴的幼童、懷孕婦女及生病旅客,航空公司有權決定不提供搭載」即可說明。
另者,依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若該名婦女果真有隱瞞懷孕、無視飛航安全而違法登機,且可預見他人將因該航班因而迫降,以致權益受損時,該違法者自應負賠償責任。雖然航空公司的損害可能有保險公司代為理賠,但保險公司仍可向該名婦人進行代位求償。
天下父母心,為下一代爭取機會或福利的動機,雖然可以理解,但手段必須合法。若因一己之私,而以不法方式為之,除置胎兒及其他乘客的安危或權利於不顧外,也致生額外的社會成本,實應予避免!
作者介紹:現任立法委員李貴敏,從知名跨國智財、併購、專利的執業律師,一頭栽進國會殿堂,以法學的專業背景,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熱情活力十足的她,不僅在交大科法所、東吳EMBA任教授業,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本專欄固定每週二刊出》
【2015-10-20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