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曾於2006年起停止執行死刑,但因輿論抨擊,2010年起再度開始執行死刑。雖然,台灣每次執行死刑後,皆遭歐盟及國際特赦組織強烈譴責,法務部則表示廢死是終極目標,但依台灣現狀仍不宜廢死。
「死刑存廢」涉及社會的價值觀,不宜僅以國際壓力而貿然廢死。其實,各國關於死刑也因其自身歷史脈絡不同而立場各異。舉例而言,德國由於有二戰時納粹濫用死刑,排除異己的痛苦經驗,因此戰後毅然決定廢除死刑;英國及法國在政府的主導下,分別於1969年及1981年廢除死刑。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於1972年宣告喬治亞州的死刑違憲(Furman v. Georgia),並促成35個州修改死刑相關法律,而其後1976年聯邦最高法院再度審理該州死刑案件時,則做出死刑合憲的宣告(Gregg v. Georgia),至今美國多數州仍維持死刑。
菲律賓曾在1987年廢除死刑,但因其後犯罪率大幅上升,造成民意反彈,一度於1993年通過恢復死刑,但於2006年再度廢除死刑;不過,日本、新加坡、中國大陸政府,均對死刑採取強硬立場,而輿論也多支持死刑。足見,死刑存廢並非必然的國際潮流,各國皆有不同的歷史進程,必須尊重其社會的價值選擇。
就此,法務部曾針對死刑存廢做過民意調查,其結果顯示有近80%民眾反對單純的「廢除死刑」;至於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代替死刑,贊成者約有56%;另外,若採「死刑犯如悔改可改判無期徒刑,未改過則執行死刑」,則有65%贊成。由此可見,死刑存廢並非絕對對立的選擇,其關鍵在於是否有更好的替代方案及完善的配套措施。
刑罰的目的本不在於「報復」(Revenge)加害者,而是為了平復被害者傷痛、譴責犯罪、證立社會價值,並同時嚇阻未來可能的犯罪。因此,惟有當替代方案及配套措施,足以滿足上述目標,才可推動廢死。
近年刑事政策有所謂「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ce)的觀點,認為犯罪行為乃是對社會關係的破壞,而透過訓練有素的專業人員,為被害人(或家屬)與犯罪人間建立調解機制,將可能因犯罪人的道歉及被害家屬的理解,使彼此化仇恨為寬恕,並平復遭破壞的社會關係。
然而,目前台灣刑事訴訟雖有「調解」、「緩起訴與緩刑」、「少年司法」等具修復式司法精神的制度,但仍以「犯罪人復歸」、「減輕案量」為主要目標,而對「被害人之修復」並未同等重視。而且被害人及家屬於刑事公訴程式中,仍無法以當事人地位表達意見,對假釋的審議,被害人也無法參與。顯示我國刑事制度仍過於強調國家對犯罪者的追訴,卻未將被害者及社會關係的修復納入考量。
在相關制度仍未建立前,被害家屬往往僅能寄望國家對加害者施以嚴刑,以使受創心靈稍感安慰。若此際貿然廢死,不僅犧牲被害者的權益,也難被社會大眾接受!總而言之,就尊重生命的角度而言,廢除死刑固是值得努力的理想目標,但仍須先制定完善的配套措施,並尋求社會共識支持,以符合各方期待!
作者介紹:現任立法委員李貴敏,從知名跨國智財、併購、專利的執業律師,一頭栽進國會殿堂,以法學的專業背景,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熱情活力十足的她,不僅在交大科法所、東吳EMBA任教授業,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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