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統假油案最高法院以大統公司非自然人,不具「犯罪行為能力」為由,維持原審不予沒收鉅額犯罪利得的決定。又因行政法上「一行為不兩罰」,主管機關撤銷原開立18.5億元罰鍰,致使該案陷入無法剝奪不法所得的窘境,而引發各界譁然!
由於修法前,「沒收」屬於「從刑」的一種,依「無罪則、無刑罰」原則及「罪刑法定主義」,只有當行為人被宣判有罪時,法院才能宣告「沒收」。因此,若犯罪人無「犯罪行為能力」、因逃亡或死亡等無法受審,或者脫產予第三人,法院皆無從宣告「沒收」。以致不肖業者甘冒被判處刑責的風險,也要賺取不法利益。
為打擊犯罪,《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依2015年5月20日公布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該公約已具國內法效力)第54條規定,各國應「考慮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為犯罪人死亡、潛逃或者缺席,而無法對其起訴的情形,或者其他有關情形下,能夠不經過刑事定罪而沒收這類財產」。
有鑑於此,本次(12/17)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草案,調整「沒收」的性質,將其自刑罰種類中刪除,賦予獨立的法律效果。新法將自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事實上,「沒收」目的本在於匡正不法財產變動,與「罰金」用來處罰犯罪者目的不同,較類似《民法》中用以回復財產秩序的「不當得利」規定。本次修法除使「沒收」回歸「準不當得利衡平措施」的本質外,更有以下實質效益:
首先,由於「沒收」已不再屬「刑罰」,法院將不得再以「不具犯罪行為能力」為由,拒絕剝奪法人的犯罪所得。
其次,「沒收」對象將不再限於犯罪人,對於犯罪行為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的犯罪所得,法院也得以沒收。若不能沒收,則追徵其價額,若價額的認定顯有困難,更得以估算認定之。未來即使犯罪人脫產,該犯罪所得也可被追討回來。
再者,對於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溯的犯罪,法院將可「單獨」宣告沒收。未來即使犯罪行為人死亡、逃匿或因疾病或心神喪失不能到庭,法院也可以單獨宣告沒收其不法所得。
另外,本次修法也考量跨國犯罪的司法互助程序曠日廢時,將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者,延長時效至追訴權時效完成後5年內,以增加追討海外不法所得之可能性。
法諺有云:「任何人不應因自己的不法行為而獲利」(no man may profit from his own wrong)。剝奪犯罪所得,杜絕違法誘因,才是減少犯罪的根本之道。本次修法可說是修正了現行法律之弊,未來更應強化國際司法互助,以完善利得沒收機制!
作者介紹:現任立法委員李貴敏,從知名跨國智財、併購、專利的執業律師,一頭栽進國會殿堂,以法學的專業背景,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熱情活力十足的她,不僅在交大科法所、東吳EMBA任教授業,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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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