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會、舞台劇、音樂會,每年都有超過上百場藝文表演在台北市舉行,為保障消費者退、換票及票券遺失補救權利,消保官與文化局隨機查核14案藝文表演及展覽活動,有5成7不符合「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本次抽查14個藝文表演及展覽活動,其中藝文展覽活動6案,主辦單位售票網站揭露購票相關資訊,均符合「藝文展覽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但另有8個藝文表演活動全數不合格,針對票券遺失說明均不符合「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根據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於藝文表演票券,應記載提供藝文表演票券退、換票機制並詳加說明;消費者於票券所載演出時間幾日前可退換票,應不得多於10日;以及消費者申請退、換票時,企業經營者收取得手續費,不得超過票面金額10%。
主任消保官陳信誠表示,這次查核發現the LOOP Production舉辦的「聖誕之夜演唱會」違反規定,業者直接在售票頁面標註「不接受退換票」字樣,複檢時業者已移除該字樣。
另外,該業者透過年代售票系統售票,而年代就該表演票券未記載退票時收取的手續費用,就違規部分文化局限期業者於105年1月31日前改正完畢。包括瑪丹娜演場會、蘇打綠演唱會、果陀劇場等8案藝文表演活動,於消費者遺失票券時,業者雖表示有相關入場機制,但礙於票券版面均未載明於票券。
文化局進一步指出,針對藝文表演票券遺失部分,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於藝文表演票券應記載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時的入場機制,並詳加說明。
【2015-12-24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