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葉世文的「合宜住宅」、「新竹眷改」等貪污案,高等法院判決「索取賄賂」的葉世文有期徒刑21年,但對期約、「交付賄賂」的趙藤雄等3人,僅判處2年以下不等的執行刑,並均宣告緩刑,引發民眾對司法公正的質疑。
其實,法官係依《刑法》第74條規定辦理。易言之,對於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或「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法院得宣告2年至5年的緩刑。
若受宣告人於緩刑期間內,未再因他罪受有期徒刑宣告,且無違反緩刑條件(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等)者,而被宣告撤銷緩刑,則期滿後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本案趙藤雄雖不法向公務員行賄,以求獲取招標先機,但因所涉及的「對價資訊」非屬應秘密之招標資訊,並不違背公務員職務,且非「主動」行賄,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規定,最高刑度僅3年以下。而且趙藤雄於審判中自白認罪,依該條規定應減輕其刑。據此,法院最終僅宣告2年執行刑,並因而符合緩刑資格。
然則,是否宣告緩刑,法院仍應就個案情況及緩刑制度之目的進行裁量。緩刑之目的原意在於「矯治犯罪」,並使犯罪者有改過自新的機會(參照最高法院29年台上字第26號刑事判例:「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則由法院就被告有無累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依其自由裁量定之」)。
對「初犯輕罪」的犯罪人,短暫的入監服刑,尚不足以教化,也無法訓練其生產技能,入監服刑斷絕其社會關係,使其喪失信用名譽及社會謀生能力,更可能因與累犯者共處,而學得犯罪技能,出獄後可能引發更多社會問題。
舉例而言,對於犯賭博、吸毒等犯罪者,雖依法應負刑責,但與其令其入監服刑,宣告緩刑並命犯罪人為「戒癮治療」、「精神治療」或「心理輔導」等,可能更具矯治犯罪的功效。
至於本案,由於高等法院認為趙藤雄「年逾70」、「長子身罹重病,有賴親情支撐」、「屬初犯,短期服刑有『標籤效應』之弊,又難達矯治目的」、「幡然悔悟,承認犯罪」等,而認為宜暫不執行刑罰。但為促其悔過改善,命支付新台幣2億元,以對社會做出積極補償。
然則,就緩刑的矯治目的來看,法院裁量的理由是否成立,並不無疑慮。首先,「標籤效應」指行為人因一時失足而得到社會負面評價的標籤,引發自我認同的轉變,並繼續偏差行為,成為嚴重的犯罪者,多用在少年犯罪上。趙藤雄身為橫跨建設營造、遊憩休閒、物流、壽險等企業集團負責人,社會歷練豐富,入監服刑對其產生「標籤效應」應極為有限。
再者,白領犯罪的犯罪人,往往掌握豐沛經濟資源,命其給付金錢的緩刑條件,對於被告而言,其實不足為懼,並無法促其悔過。且就刑罰「預防犯罪」之目的而言,也不足以嚇阻其他潛在的犯罪者。
「緩刑」制度就像一把雙面刃,對特定犯罪情形可發揮較佳的社會效用,但若不慎也可能削弱預防犯罪的功效,並違反刑法的「罪刑均衡」原則,且對於社會大眾而言,更加深「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負面印象。法院為緩刑宣告裁量時,應回歸緩刑之犯罪矯治的目的,對具體個案的適當性進行衡量,才可落實刑法的社會機能!
作者介紹:現任立法委員李貴敏,從知名跨國智財、併購、專利的執業律師,一頭栽進國會殿堂,以法學的專業背景,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熱情活力十足的她,不僅在交大科法所、東吳EMBA任教授業,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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