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雄檢署檢察官井天博涉嫌收受賄賂一案,最高法院判決11年半有期徒刑定讞,雖法務部隨即啟動「防逃機制」,預備進行跟監以防逃亡,但卻發現被告早已不知去向,疑似已逃亡出境;「石化教父」陳武雄因內線交易案,遭判決2年半確定,卻利用確定判決至發監執行間的「空窗期」潛逃出境。名人要犯接二連三逃避法律制裁,再次重創台灣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刑事程序中,案件的審理及裁判由法官負責,裁判的執行則由該裁判法院的檢察官負責。在判決確定後、法官將卷宗交由檢察官之前,檢察官可否執行,因法無明文,向來有所爭議,因此成為被告易趁機逃逸的「空窗期」。
為此,司法院已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明訂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且對受諭知2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得不經傳喚,直接拘提或限制出境出海,以降低有罪確定判決後被告逃亡的可能。未來若修法通過,檢察官即可在有罪判決確定後,逕行拘提被告,以防「空窗期」的弊端。
而關於判決確定之前的被告保全措施(井天博即在判決確定前逃亡),刑事程序上雖有多種手段,包括「羈押」(在刑事判決確定前,將被告關入看守所)、「具保」(命被告提出相當保證金額,若未來逃匿則沒入該保證金)、「責付」(將被告到場的責任交付給受責付人)及「限制住居」(限制被告居住處或限制出境),但因被告尚未受有罪判決確定,為兼顧「無罪推定原則」,其發動應符合「比例原則」。
舉例而言,「羈押」雖然是保全被告最有效的手段,但由於侵害基本權(包括人身自由權、名譽、信用、隱私權及訴訟防禦權等)最為嚴重,應作為「最後手段」,不可輕易發動。若該被告逃亡、變造證據可能性較低,則應使用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較小侵害的手段代替。
就此而言,高雄地方法院就當時情狀判斷後,於一審判決前裁定「停止羈押」井天博,並命提交500萬元「具保」及「限制出境」,即便最終造成井天博潛逃的結果,似不可僅以事後諸葛認為其裁決有誤。
然而,法院的作為也不是沒有檢討的空間。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無到場聽判之義務,且第三審法院為「法律審」,通常不開庭審理,因此被告於二審判決後,若發現翻案機會不大並有心逃亡,其實在三審定讞前有很長的準備時間。
對此,法院應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命被告「定期向法院報到」,以掌握被告行蹤,縱使其逃亡也能及早發覺。而且由於被告於判決後,其逃亡動機很可能隨之增減,法官應視其情形調整保全被告的措施(例如:二審獲有罪判決,被告逃亡增加,因而裁定羈押或限制住居等)。
再者,就立法的角度來說,隨科技進步,電子腳鐐等科技監控設備,已運用在性侵害犯罪者的保護管束上,未來是否用於刑事程序的被告保全,法務部也應研議其可行性,以供法院就具體情形,擇定合適的保全措施。
另外,日前《刑法》關於「沒收」修正案通過,將於今(105)年7月1日生效,「沒收」制度將不屬刑罰一種,在被告逃匿的情況下,法院可單獨宣告沒收不法所得,以斬斷其金脈,增加逃匿難度。受有罪判決確定的罪犯,若可藉逃亡躲避刑責,將使社會正義無法伸張。期使立法及司法實務界共同努力,以捍衛司法威信!
作者介紹:現任立法委員李貴敏,從知名跨國智財、併購、專利的執業律師,一頭栽進國會殿堂,以法學的專業背景,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熱情活力十足的她,不僅在交大科法所、東吳EMBA任教授業,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本專欄固定每週二刊出》
【2016-01-12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