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3日朝野協商,民法繼承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就「保證契約債務」達成負有限責任共識,未來作保債務若在繼承後才發生,以限定繼承為限,但若是被繼承人身故之前就產生,得概括繼承;此法可望在本會期停會前提報院會二、三讀通過。
原本立法院版本排除「保證債務」作為繼承標的,一旦保證人去世,所有擔保債務全部一筆勾銷,市場認為將造成不肖企業主鑽漏洞,恐助長財團惡性倒閉,因此金管會、銀行公會均大力反對。
因此,立院經過朝野協商,達成共識讓保證債務不排除在繼承標的之外,繼承人原則上應負清償責任;但對於負擔保責任的被繼承人死亡時,若尚未發生擔保責任的保證債務,繼承人對繼承開始後才發生的保證債務,採「有限清償責任」為原則。
例如,某甲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某乙作保,當時某甲還沒有發生問題。但某乙過世後,子女繼承400萬元遺產,此時某甲賴帳,改由某乙負責1000萬元的債務,此時,某乙的子女可以只就繼承父親財產的400萬元清償,不用再多付剩餘的600萬元債務,也不需再申請限定繼承。這項立法一通過,將不會發生債延子孫的情況。
但若是某乙生前就揹負替人作保的債務,因為某乙子女在繼承的時候,可以選擇申請概括繼承、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若子女沒有去申請,就以概括繼承為原則。
對於保證債務原則採限定繼承,銀行公會表示,對於這樣的結果只能「含淚接受」。不過,未來針對被繼承者過世前已發生的保證債務,銀行若要向保證人追債,得負擔舉證責任,將增添作業成本。
【2007-12-04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