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買了鞋子尺寸太小想換貨,賣家卻要求消費者自付運費;網購小家電不能過電,聯絡賣家卻遲遲等不到回應,這些不愉快的消費經驗,實在令人傷腦筋。
根據統計,新北市法制局於去(104)年共受理1,566件消費爭議第2次申訴案件,其中92家業者不但無故缺席調解會議,也未提前向新北市府提出書面說明,導致專程請假到場的消費者,無法進行協商。
依據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法制局每月定期於網站公布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的廠商名單,提醒消費者應提高警覺,呼籲業者善盡到場協商義務,妥適解決消費爭議。而去年公布92家未到場協商業者中,19家為網路拍賣業者,比例高達2成,其次是中古車業者及美容服務業者、各6家。
消保官表示,網路購物消費糾紛較難妥適處理,消費者收到商品後如欲解除契約,依法寄出書面解約通知、退回貨品、進行申訴或提出訴訟時,往往困難重重。即使消保官已將開會通知單合法送達網路賣家,賣家也常缺席。
消費者與網購業者交易,屬於消費者保護法規範的通訊交易,消費者依法享有7天猶豫期、不附理由解約權利,但網路賣家通常只留下暱稱與帳號,未必提供完整且正確的姓名、電話及地址等聯絡資訊。
消保官提醒,網拍業者往往以較新樣式或較低價格,來吸引消費者購買,購買前應檢視網拍賣家過去的成交紀錄及信用評價,針對商品特性仔細詢問,如賣家無法提供真實有效聯絡資料或一直聯繫不上,就不應冒險交易。另外,交易時應透過網路平台業者提供的第三方支付管道付款,較有保障,與賣家私下交易風險極高,尤其是購買高價商品,應盡量當面交易並親自查驗商品品質。
【2016-01-19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