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網購標錯價錢,業者不論任何理由,訂單都必須接受。行政院消保處今(11)日針對「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審議通過,最快從今(105)年5月起,只要網購買賣雙方都確認交易完成後,即便賣方發現標錯價,也得自行吸收,按照網路標示價格出售,對消費者將更有保障。
據瞭解,過去都曾發生網站將原價逾1.5萬元手機,標成約1折的價錢,且已有消費者下單成功的情況。消保處表示,當發生類似標錯價的烏龍事件時,雖然有些網購業者自行承擔損失,照常依約出貨,但仍有部分業者透過現行網路定型化契約中,「企業經營者得於契約成立後2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之下單」,主張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出貨,導致衍生爭議。
事實上,為解決此類的網購問題,經濟部提出「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修正草案,消保處邀集消保團體、相關業者研商後,正式審議通過。消保處指出,從「民法」的規定來看,一旦買賣雙方都已同意,理論上訂單不能單方面撤銷,而觀察其他國家作法,包括歐美等,同樣沒有允許賣方拒絕出貨的規定存在。
未來只要消費者完成下單流程,確定要買什麼商品、數量及總金額,業者的網路機制也已回覆消費者收到訂單,包含內容與價位等,業者就必須接受,不能再用網路機制內部發生疏失等理由,拒絕出貨。若網購業者最終不願意依約出貨,消保處有權要求限期改正,並依「消保法」最高處50萬元罰鍰。
【2016-04-11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