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人民幣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引發的爭議糾紛案件,金管會宣布從明(15)日開始,啟動TRF調處機制,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將受理投資人申請調處TRF爭議案,而且也與銀行業者協商達成共識,把「仲裁」也納入TRF爭議解決管道之一。
受到人民幣貶勢影響,TRF如同先前連動債,不斷發生消費者爭議,而據瞭解,金管會先前要求承作量較大的銀行,進行相關業務的壓力測試,結果發現若人民幣貶至7元時,國銀可能面臨高達790億元的損失。
金管會表示,從明日起,TRF問題將有4大排解管道供投資人選擇,包括直接與銀行協商、走評議中心,以及新增的調處機制、仲裁管道等。其中調處機制不具強制力,一旦銀行或投資人任一方,對結果不滿意時,仍可向法院提出訴訟,恐花費較長的時間。
若選擇第三方人士的「仲裁」,是最快又最具法律執行效力的管道,但須繳付仲裁費用。效力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時間上約6個月完成,最長可能達9個月,至於仲裁費用,通常最後是由敗訴者支付。至於仲裁人須具備資格條件,包括有法律或其他各業專門知識或經驗等,且經過銀行與投資人雙方認同後,由其裁定結果。
另外,投資人若選擇評議機制,申請對象限個人戶,或總資產低於5,000萬以下的中小企業,而評議金額上限為100萬元,也就是銀行敗訴,最多賠100萬元,投資人不滿意時,同樣可再上訴。相形之下,新的調處機制,增加大戶、總資產超過5,000萬元的法人,以及台商客戶,調處金額不限,時間以最長5個月解決為目標。
金管會提到,其實人民幣TRF的業務量,經過幾波的管制,契約原始名目本金已從前(2014)年5月13日的974億元,已經降至今(2016)年2月29日的398億元,減少59.1%。
【2016-04-14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