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車買賣糾紛不少,輕則小零件故障,嚴重可能買到泡水車或事故車,車商往往避重就輕,消費者只能自認倒楣。新北市法制局與經發局於今(105)年4月抽查中和區、永和區、土城區、新店區及汐止區共11家業者中古車業者,針對業者所使用的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進行查核,有2家業者不合格。
消保官抽查中古汽車業者所使用的定型化契約,發現永和區上信汽車(順心聯盟)及樹林區永益汽車(SUM聯盟)等2家車商使用的定型化契約不符合規定,已令其限期改善。
違規內容包括未記載標的物之產地、顏色、配備、交易次數及交易車輛原使用情形,且未記載影響車況重大事項,例如是否發生重大事故及是否為泡水車等。為避免消費資訊不透明,消保官要求業者改用符合「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契約。
消保官指出,中古汽車買賣曾發生「假分期,真貸款」的案例,因此定型化契約「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條款須加註「本店未辦分期付款買賣,須由消費者另向銀行或資融公司辦理」文字,以提醒消費者是向銀行或資融公司貸款,而不是向中古車商分期付款買車。
雖然中古車的車況不能與新車相比,但中古車商與販售新車的業者一樣負有「瑕疵擔保責任」,除非業者交易前已明確向買方表明該車存在某些瑕疵,否則應擔保汽車交付時,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此外,中古車商汽車買賣契約中常見「現況交車,事後不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條款,其實已違反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點前段「不得約定變更民法上有關瑕疵擔保之期間」規定而無效。
消保官提醒,中古車商刊登的車輛圖片與原車不符或隱瞞車況、虛報車輛年份及虛報里程數等情形,可能涉及刑事詐欺罪嫌。而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較為複雜,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2日,消費者應善用審閱期間仔細研究各條款之雙方權利義務,以免貿然購車導致權益受損。
【2016-05-06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