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有惡房東涉嫌訂定各種不平等契約,巧立名目向房客索取維修費等費用,藉此坑殺房客,使房客權益問題浮上檯面。行政院消保處制定「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藉以制止不肖屋主「霸凌」行為,保護消費者租屋的權利,待內政部公告施行後,即可上路。
消保處已審議通過內政部所研擬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為了杜絕房東超收、不當苛扣及拒不返還擔保金(押金)等問題,明定房東所收擔保金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總額、擔保金在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房客交還房屋時返還。
而房東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費單價,像是註明每度單價價格,並以勾選方式明定如何負擔相關費用。在房屋毀損的修繕問題上,原則上由房東負責修繕,但若可歸咎房客所造成的損壞情形,房東則不必負起修繕義務。
若是房客無預警提前終止租約,造成他方要臨時搬家或房屋閒置爭議,新增提前終止租約選項、應提前通知之期間,違約時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而定型化契約也「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房客不得遷入戶籍;應由房東負擔的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等內容或文字。
消保處提醒,若租約有2頁以上,最好蓋上騎縫章,避免被抽換;簽約過程中,可使用拍照、錄音等方式證明交屋現況;並可採劃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避免發生爭議而涉訟時,舉證困難。若遇有租約內容與「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倘租約內容與定型化契約規定不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處罰。
【2016-05-23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