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盛行多年,民眾越來越熟悉虛擬消費行為,但消費糾紛卻是層出不窮。經濟部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定型化契約修正規定,要求業者就訂購流程提供確認機制,只要訂單確認即使標錯價,業者都須買單,預計10月1日正式上路。
現行「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以來已逾5年。考量網路購物型態及消費模式持續推陳出新,經濟部辦理實務查訪時,發現未盡完備之處。
經濟部表示,除了因實務操作方式不夠明確而產生消費爭議外,又因科技化發展改變消費環境,原條文但書規定於信用卡付款時,出現消費者下單與實際扣款時間差,造成「已付款」時點認定爭議,特別修正應記載事項第5點「確認機制」。
修正條文參考歐盟、英國、德國等內容,於前段規定企業經營者就消費者訂購流程,應提供商品種類、數量及價格等確認機制;與消費者訂立契約,按民法規定應依契約內容履行,刪除原條文第2項爭議用語。
經濟部進一步指出,為利業者及執法者瞭解與調整經營契約內容事宜,將緩衝至10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對於建立網路購物交易秩序、保障網路交易消費者權益及消弭消費糾紛,將有莫大助益。
修正確認機制及契約履行已特別考量現行網路購物實務運作,企業經營者有主打短時間到貨、提供預購或訂購等不同服務型態。為周全保護消費者並兼顧企業經營者營運策略,業者得依各類不同營運服務型態需求,提供必要的確認機制與資訊,以減少履約爭議。
換句話說,消費者完成線上訂購後,收到業者送出的訂單確認、出貨通知等,即視為契約成立,就算是業者標錯售價、商品規格、贈品內容、預定出貨期程等,全都必須依訂單出貨。
【2016-07-15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