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8)月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認定違反《美國洗錢防治法》(AML,Anti-Money Laundering)及《銀行保密法》(BSA,Bank Secrecy Act),而被重罰1.8億美元(約57億新台幣),震驚國內外!
近年來,由於國際及金融環境變遷,國內金融業者積極拓展海外業務。然則,國內法令卻未能國際化或具體落實,導致國內業者常因不諳國外法令,而違法受罰。前幾年「面板業」因為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而受重罰,此次「金融業」因違反美國洗錢防治法也遭重罰,顯示台灣業者的法令遵循亟須改進!
兆豐銀行「洗錢」或「參與洗錢」了嗎?沒有!如果沒有「洗錢」又怎會違反《洗錢防治法》?事實上,自2001年911恐怖攻擊事件後,歐美政府為斷絕恐怖組織的經濟來源,均嚴格管控金流以避免洗錢事件。
以世界金融中心的紐約為例,紐約州法為了避免歹徒透過銀行管道洗錢,責令銀行者必須建立符合美國財政部境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的「洗錢防制程序」,並規定相關通報義務。此次,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受罰主因,即是未依規定建立「洗錢防治程序」,且在發現疑有應通報事項時,未立即通報所致。
紐約州《銀行法》也規定,銀行應建置並提供主管機關真實且正確帳務資料紀錄;由於DFS認定兆豐帳務未能及時明確反映交易流程資料而有缺失。凡此種種均明載於處分書:DFS查核重點在於銀行的「風險控管」(Risk Management)、「業務控管」(Operational Controls )、「法令遵循」(Compliance)及「資產品質」(Asset Quality)。
加上兆豐對於DFS以前的糾正指示未盡完善,致DFS以兆豐銀行紐約分行「行員不熟悉美國銀行要求」、「法令遵循主管不熟悉相關規範」、「營運與監督主管由同一人擔任」、「相關成員或主管均未經充分訓練」等,認定違法並重罰嚴懲之。
其實,台灣企業因忽視國外法令而遭嚴懲的事例,並非首次發生,以《反托拉斯法》(Competition Law,又稱競爭法)為例,當年美國通過該法案並對亞洲LCD面板業者,進行大規模調查,重創台灣面板業,除遭美國處以鉅額罰款外,更讓多位高階主管於美國深陷牢獄之災。慘痛教訓,歷歷在目,主管機關怎可無視前車之鑑,讓台灣企業一再因法律問題而遭受損害。
然而,國內企業及政府似乎仍未意識到嚴重性,也未了解法令遵循的重要性。於全球化浪潮下,企業跨國經營者比比皆是,台灣更不落人後,各產業都積極拓展海外市場,但此次於國內銀行邁入國際化之際遭此損害,顯然不利於金融產業未來拓展海外業務。
金融秩序建立及制度健全,攸關國家經濟,尤其在恐攻頻傳之今日,各國對於金融制度規範,以防堵犯罪組織洗錢,均不遺餘力。本次事件除突顯國內業者輕忽國際規範外,更顯示台灣法令應儘速國際化並具體,以免再有國內業者因違反國際規範,或他國法令而受重罰情事發生!
作者介紹:李貴敏,曾任第八屆立法委員,現任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兼任交通大學科法所副教授、東吳大學EMBA副教授。熱情活力十足的她,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本專欄固定每週二刊出》
【2016-09-06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