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年來網路高速發展,社群網站、手機app、第三方支付及行動支付等產業相繼興起,連帶改變人們的生活習慣,各國間之競爭也從傳統產業延伸到網路。為不落人後,我國於去(104)年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將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法規化,且行政院也於去年底表示將整合各部會資源,投入電子商務發展,以提升台灣產業競爭力。
然而,遲至今日始意識到網路產業的重要性,是否為時已晚?
以台灣人民生活中經常使用的網路媒介來看,搜尋引擎(Google)、社群網站(Facebook)及影音分享平台(You Tube)皆為美國網路公司,而時下年輕人網路購物使用的「淘寶網」,則來自中國大陸的阿里巴巴集團,線上影音平台(例如:土豆、騰迅、愛奇藝)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支付寶、微信支付)等,同樣來自於中國大陸。甚至台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Line,也是韓國Naver日本子公司所開發的應用程式。
可見,台灣各界眼界不夠,未能掌握IT及網路優勢契機,以致未建立自主的網路產業。在各國不斷搶攻網路產業、雲端及大數據市場,網路產業百家爭鳴下,台灣發展自我設限,難以伸展或與之競爭。更導致人才因苦無空間,而外流尋求出路。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的「104年數位機會調查」報告中指出,我國50歲以下民眾上網率介於93.3%~100.0%,而上網人口中有91.6%持有智慧型手機,顯示當前台灣民眾已習慣行動上網。另外,該報告並表示,國人每100人即有65人次參與網購經驗,比率創歷年來新高,而每年平均網購次數也由103年的10次成長為104年的15次,年消費金額更從14,739元增為26,142元。
由此可知,台灣青壯年民眾上網率接近100%,連帶網路消費力大幅增加,足見台灣網路消費市場有極大的發展潛力。政府應善用此豐沛資源,並發揮本國產業競爭力,進而帶動台灣周邊產業以厚實台灣經濟發展。
再者,於網路產業快速發展下,未來與網路相關的新經濟模式將只增不減。以Uber為例,Uber係將網路科技融入生活中,透過手機app叫車服務,讓消費者更加便捷,並創造龐大經濟效益的「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然而,Uber因不符合台灣法令規定,在台灣發展受阻,迄今仍未解決。
網路既為日常生活不可缺少之必需品,行政單位應重視並為整體產業發展、育才、留才等規畫。至於箝制產業發展的老舊法令,行政及立法機關均應立即汰換,讓產業有充足的發展空間。
行政及立法單位為國家施政決策者,應高瞻遠矚,才能帶領台灣向前行,或至少加緊腳步跟上國際潮流,排除自我設限或箝制的阻礙,創造屬於台灣網路產業鏈,促使台灣產業轉型、進化,以提升產業競爭力!
作者介紹:李貴敏,曾任第八屆立法委員,現任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兼任交通大學科法所副教授、東吳大學EMBA副教授。熱情活力十足的她,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本專欄固定每週二刊出》
【2016-10-04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