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科技時代,本於網路便捷及消費低廉的特色,Uber及Airbnb等新興經營模式,已成功帶動全球共享經濟(The Sharing Economy)的風潮!卻因其透過有償的「業餘分享」,以規避「專業經營」的成本與負擔,而多受詬病、處罰或禁止。
以美國紐約州為例,今(2016)年10月紐約州長(Andrew Cuomo)簽署一項法案,禁止房東透過Airbnb仲介於30天的短期租用,並對違反者課處1,000美元至7,500美元的罰款。英國則認定Uber為駕駛的雇主,而應善盡雇主的法定義務,例如最低工資及相關保險與福利等。
至於台灣,本(12)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公路法》,對於未依法申請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例如:Uber),視其情節輕重,最高可處新台幣2,500萬元罰鍰,並可勒令歇業。
而《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案也經立法院初審通過,依該草案規定,對於未依《發展觀光條例》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媒體業者,散布、播送或刊登住宿營業訊息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已嚴重衝擊低迷的民宿市場。
然而,「共享經濟」確實是未來趨勢,而不宜逕予禁止,此由2016年美國「財富(fortune)」雜誌「獨角獸企業」統計可發現,前10大獨角獸企業中,共享經濟企業就占了3個名額,其中「Uber」、「Airbnb」和「滴滴快的」分占第一名、第三名和第五名。
若逕自扼殺共享經濟模式,雖不妥當,但平台業者對於資源、服務提供者、消費者及服務所在地的政府的合法權益,也應予以尊重,而不應憑藉「網路無國界」的優勢,假「業餘分享」之名,在不履行企業主法定義務的優勢下,行不公平競爭之實!
面對「共享經濟」的潮流,行政及立法單位均應深思,並將各方需求及國家未來的展望納入規畫,而非單純的仿效歐洲國家予以禁止。政府團隊至少學學新加坡創造並扶植在地的「共享經濟」平台及相關企業,以降低消費者的不便,也提供個體兼職的就業機會及創造國家的稅收,或至少讓金流留在台灣!
作者介紹:李貴敏,曾任第八屆立法委員,現任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兼任交通大學科法所副教授、東吳大學EMBA副教授。熱情活力十足的她,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本專欄固定每週二刊出》
【2016-12-27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