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新制上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些雇主花招百出,想方設法就是要鑽漏洞。勞動部則是一一提出破解法,針對勞資雙方最可能出現的爭議,提出解釋,確保「工資成本以價制量」的美意,不被打折。
首先為勞工關心的積假問題,國定假日能不能留,休息日能不能調整?勞動部指出,國定假日可以挪移到其他工作日放假,但須經勞工同意;休息日則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如有調整,也須要取得勞工的同意。同時,工作滿半年有3天特休假,至於特休假何時休,須依照勞工自己意願決定,雇主不能限制勞工一次預先排完,或是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由於勞基法並未規定要發年終獎金,也沒規定要發多少,雇主把腦筋動到年終獎金上,把特休假未休假的工資,改以年終獎金的名義發放。對此,勞動部明確表示,特休假沒休完的工資,不論沒休的原因為何,雇主都要折算工資發給勞工,不能以年終獎金替代。
同時,勞動部指出,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發放條件及標準,可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雇主若要將勞動契約內的年終獎金改為年終獎勵金,應由勞資雙方協商,雇主不可以單方面變更。
另有餐飲業員工爆料,雇主禁止員工第6天排班,對此,勞動部認為,這是內部管理事項,公司確實可以規定第6天不能排班,但若是員工仍於第6天休息日來上班,雇主就要給假,或是給加成工資。
還有,台鐵員工控訴,公司排班休息時間的算法詭異,讓員工無法真正休一天假。勞動部說明,勞基法所謂的「一日」,是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不能隨便亂切,除非是配合業務特性,實施輪班制的出勤方式,而且各班輪替有其規律。建議雇主要儘量安排完整的一天,讓勞工可以獲得充分的休息。
而雇主改僱用計時勞工,以規避加班工時,或是A公司員工到B公司工作,以減少休息日加班費的支出等漏洞。勞動部強調,按時計酬的勞工,同樣享有特休假、提繳勞工退休金,以及依法須投保勞保等,如果雇主鑽漏洞雖然不是不行,但未必節省成本。
如果雇主改用派遺工,或將勞工改為承攬,是否可以合法規避加班費?勞動部解釋,勞資雙方是僱傭?還是派遣?或是承攬?不是雇主說了算,而是要依個案事實認定,只要認為勞雇方存有從屬性,則雇主與勞工就是僱傭關係。
如果勞工休息日出勤1小時,請事假3小時,如何算工資?勞動部表示,休息日約定出勤工作,因為已提供勞務的義務,若因個人原因而無法履行約定的工作時數時,休息日當日工資應該照給,當日請假時間的工資,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2017-01-10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