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一例一休」重大修法自去(105)年12月23日正式實施,引起勞資雙方熱烈討論。依現行勞基法規定,農曆除夕到初三為勞工應放假日,雇主須讓勞工休假、工資照給,如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另外給予勞工補休一日。
勞基法確立週休二日,並配套採取「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及「休息日出勤時數納入延長工時總數計算」,透過工時安排、總量管制,工資成本、以價制量等方式,使雇主於指派勞工休息日出勤時,更審慎嚴謹,避免勞工過度勞動,保障勞工週休二日權益。
以今(106)年農曆春節而言,1月28日年初一為週六,1月29日年初二為週日,如果勞資雙方原先約定排定週六、日分別為勞工休息日、例假日,雇主則應給予勞工擇日各補休一日。因此,勞資可以協商補休調整至1月31日及2月1日,形成6日連假。
至於採輪班制的服務業,得事先與勞工協商並徵得其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台北市勞動局建議,雇主與勞工協商排班時,先行安排「例假日」,再安排「休息日」,須注意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7日以上,最後排定「國定假日」,同時以「書面班表」註記假別,請勞工確認簽署,以確保各種休假日期。
台北市勞動局表示,餐飲業、量販業等服務業,在春節期間常招聘部分工時人員,應加倍發給時薪。自今年1月1日開始,時薪制人員每小時基本工資,已從126元調升至133元,如於春節假期出勤者,雇主計算當日工資應以「加倍時薪」乘以「出勤時數」核算,約定時薪乘以2再乘以工作時數。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修法也增訂勞工繼續工作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應給予特別休假3天,並提高繼續工作5年以下者的特別休假日數;同時採取「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及「雇主應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等規定,長期看來,有助於改善勞工過度勞動,降低勞工工時。
【2017-01-25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