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以為兩岸官方不熟,就查不到台商在國內逃漏稅的事實。財政部接獲檢舉可能逃漏稅案件,一名台商透過地下金融,把在中國賺的錢,匯回台灣,經追查後總計補稅加罰共4千萬,94年後的狀況還要繼續追查。
這名台商是台中市人,從民國78年就到中國做生意,但每年夫妻合併申報的所得總額竟然只有3、40萬,但據查這幾年之間,總共匯回台灣2億多元,放在數個人頭戶帳下,因為核課期只有7年,所以目前只能查90年起至93年止的逃漏稅,總計補稅加罰共4千萬,94年以後綜所稅申報狀況,財政部移交中區國稅局繼續查。
這名逃漏稅的台商,在中國從事製造、餐飲、百貨、美容、電玩等事業,收入相當不錯,利用地下金融及人頭戶,把錢拿回台灣,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漏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一直到民國96年被鎖定查稅。
之所以被財政部逮到逃漏稅,是因為他不僅買名車,還買進上億元的土地,與他的所得申報狀況顯著不相當。財政部從資金流向追查,發現這名逃漏稅的台商是透過地下金融,把錢逐年匯回台灣,而且分放在預設好的人頭戶裡,而買地貸款的錢,就由人頭戶償還。因為人頭戶都是收入不高的人,沒有財力支付那麼高額貸款利息,財政部確認那些都是人頭戶。
雖然台商逃漏稅時間,從78年到被鎖定查稅的96年,長達19年,但是因為法定核課期的關係,財政部只能針對90年到93年的逃漏稅予以處分,其餘交由中區國稅局繼續查核,也就是說,從78年到89年,這名台商成功逃漏稅12年。
財政部表示,從90年到93年間,這名台商在大陸地區的投資獲利共5千多萬,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漏未申報,涉嫌逃漏稅額將近2千萬,一般會加罰1倍的罰鍰,因此補稅加罰就是4千萬。據了解,台商補稅的意願還高的,並沒有打算提訴願。
財政部坦承,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果要逃漏稅,財政部是很難查,但也不見得查不到,這次就是一個例子,所以還是要呼籲大家,如果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都應該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不要心存僥倖、以為財政部查不到國人在中國的所得狀況。
【2008-07-17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