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插旗兆豐金涉及內線交易案件,台北地方法院今(7)天宣判,三名中信金的老臣,前財務長張明田、前法務長鄧彥敦、前財務副總經理林祥曦,都遭到法院以違反銀行法中的背信罪,分別判處重刑。
其中張明田遭判有期徒刑八年、鄧彥敦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林祥曦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全案還可以再上訴。
至於全案中,還有兩名在逃的被告: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以及前中信金法金總經理陳俊哲,兩人在檢方起訴時就已經遭到通緝,時效達二十五年。而兩人至今仍未到案。
台北地院判決書中指出,張明田等三人,與辜仲諒、陳俊哲、以及中信金策略長林孝平等人,透過中信金香港分行,購買兆豐金結構債股票。但為了避免購買太多兆豐金股票,會造成中信金控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的障礙,於是私下處分這批結構債。
並透過陳俊哲成立的紙上公司「紅火公司」,分批將這些結構債買回。等中信金憑藉著紅火所掌控的兆豐金股份,順利入主兆豐金後,又將這批股份拋售,賺取價差約三千多萬美金。
檢方認為被告等人的行為,已經違反證交法中的操縱股價罪、以及銀行法中的背信罪,因此在去年二月份,將張明田等三人起訴,並分別具體求處重刑,以及建請併科兩億五千萬元到一億三千萬元不等的罰金。
不過法院審理後,僅認定張等三人身為銀行高階主管,應以銀行的利益為優先,善盡職責。但卻利用職務之便,違背職務,共同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為間接從事其他影響股市的操縱股價行為。致生損害銀行財產,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影響投資人權益甚鉅。因此以背信的罪嫌,判處三人重刑。
但三人涉及證交法操縱股價、內線交易的部分,法院認為海外結構債與我國證交法中的有價證券不同。另外中信金買賣股票的時點,也都是在重大消息成立之前,沒有內線交易的刑責,這部分判決無罪。
【2008-10-07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