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買房子要小心了!近來市面上竟然出現了「有效期限」的房屋,消費者一不小心,就會買到只有租賃權的房子。
房市熱潮持續高漲,最近推出一起「買房子,只買使用權而無所有權」的建案,您注意到了嗎?一篇大大的購屋廣告,下面列著小小的字句:「本案使用期限至民國143年1月25日止,屆時無償回收,使用期間須繳納地租及房屋稅。」
原來現在市面上的房子竟然有「有效期限」?!
這篇由大幅廣告的「交九聯合開發案-京站」房產,葫蘆裡賣的到底是什麼藥呢?據了解,該建案和一般預售屋所賣的不同,因為消費者購買的是「沒有土地」、「沒有產權」的所有權雙無房屋,當房屋使用期限一屆滿之後,消費者就什麼都沒了!
「交九聯合開發案-京站」有別於一般地上權住宅,是國內首創預售45年「租賃權」案例,為避免產生銷售糾紛,並釐清建商與住戶的權利義務關係,消費者在購屋時應當睜大眼睛看清楚,以免產生誤解,影響交易公平。
消基會指出,地上權住宅可取得房屋所有權,但「交九聯合開發案-京站」住宅的屋主,不但沒有土地的所有權,連房屋所有權都得交付給指定的銀行,並信託為銀行所有,在此種情形下,消費者所簽訂契約,性質已近乎民法債權篇的「租賃權」,而非「物權契約」!
消基會表示,由於民法第449條規定,租賃契約的期限不得超過20年,因此在我們所看到的這個「房屋銷售」的特殊個案中,消費者簽約後所取得的「交九聯合開發案-京站」房屋,竟是取得2張20年為期以及1張5年的租賃契約,合計共為45年的「房屋使用憑證」。
因此,消基會提出警告,像「交九聯合開發案-京站」的「租賃權」個案,由於消費者只有取得「租賃權」,對於消費者權益的保障,相較於傳統不動交易通常所取得的「物權」─「所有權」或「地上權」,消費者的地位,相對居於弱勢地位。
【2006-09-01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