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會趁著旅展優惠買下飯店住宿券,但住宿券通常卻都有使用期限,以及例假日使用等限制規定。消基會今(20)日表示,業者這種做法已違反禮券定型化契約規定,消費者可以主張業者的限制「無效」,並要求業者履約。
有不少消費者向消基會投訴,買了住宿券卻因沒有馬上使用,等到後來要使用時才發現時間已過期,甚至飯店都已倒閉,住宿券無處使用,如同廢紙。
消基會為了抽查旅館禮券是否確實符合定型化契約的規範,抽察了10件飯店住宿券,結果發現10件樣本全部不符合定型化契約中「不」得記載的規範。這些業者全部都記載並「使用期限」、「另行加收其他費用」、「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的使用。
消基會指出,10件樣本中都記載「使用期限」並註明「逾期需依現場規定補差價使用」,但是消費者購買住宿券時,契約就已經成立,業者不得在契約上訂立任何補差價的限制。
消基會副董事長蘇錦霞指出,業者在住宿券上限制使用期間、消費者未使用完的餘額不得消費、假日使用需加價等規定,都違反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的規範。依法律規定都可視為「無效」,消費者可依法要求業者履約。
不過,業者若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目前的消保法並未訂定罰則,所以消基會要求政府機關應立即修訂「消保法」的罰則,以規範業者對於定型化契約的義務。
消基會也建議消費者,在購買禮券時,應看清楚所有的使用規範、使用方式和內容,更重要的是,要看清楚禮券是否符合定型化契約規範,以保障自身權益。
【2009-07-20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