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去年底各縣市消保官抽查電影院,要求業者不得限制消費者攜帶外食後,但還是有許多電影院對攜帶外食標準規定不一。為了避免業者對於攜帶外食規定紛雜,造成消費者困擾,新聞局也將擬訂「電影院業者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未來將適用所有電影院業者,若業者違反規定,將依消保法規定給與處罰。
消保會在今(5)日公布今(98)年全台22個縣市119家電影院禁帶外食告示的查核結果,去(97)年12月抽查結果相較,不合格比率已由19%下降為3%,不合格比率已有明顯下降。
不過,行政院消保會消保官組長吳政學指出,雖然大部份電影院已不全面禁止外帶食物,但有些業者還是會自訂限制外帶食物種類,造成攜帶外食規定紛亂,所以消保會促請新聞局研擬「電影院業者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消保官張嘉麟表示,去年全面禁止攜帶外食的四家業者,包括台北市喜滿客京華城、龍祥百老匯,台北縣中和國賓和台南市國賓,現在都有所改善,但國賓體系的戲院改以「除本影城販賣之商品外,除冰品、味道辛辣之熱、熟食禁止攜帶」也很容易讓消費者誤以為禁攜帶非影城的食物入內。
另外,張嘉麟也指出,還有桃園的戲院業者限定可攜帶入內的食品內容,「寶特瓶裝純水及無糖茶飲及自製壺裝飲料可攜入」、「礦泉水、冷熱開水及影城未販售的無糖茶類寶特瓶可攜入場」。
但根據新聞局在今年1月9日給各業者的函示指出,「禁止消費者攜帶足以影響鄰座之味道辛辣、濃郁食物,如臭豆腐、鹹酥雞等;至於各種飲料及礦泉水則不得受限」。張嘉麟表示,業者現在自行限制規定五花八門,甚至還限制只能攜帶無糖茶飲,根本沒有道理。
為了正本清源,讓電影院有統一的規範,所以目前除了新聞局正研擬「電影院業者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外,相關罰則消保法第56條之1還在立法院等待審查,預計下個會期將會通過,此舉不僅讓消費者對於禁帶外食的規定有所依據,也可對不合格業者有直接的裁罰權。在法條通過前,目前對違規業者仍無法可罰。
【2009-08-05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