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都有在看電影時,「偷渡」食物的經驗,搞得自己心慌慌。不過,以後在電影院帶外食,可以不用再偷偷摸摸了!新聞局21日預告「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範業者不得限制消費者攜帶外食,但味道嗆辣、濃郁食物,如臭豆腐、鹹酥雞等,業者可於明顯處標示禁止;該草案最快月底公告實施,春節之前鐵定上路。
一邊看電影、一邊吃零食,是一大享受!但國內許多電影院都禁止觀眾攜帶外食,裡頭販賣的東西,卻又比外面貴上好幾倍,讓消費者深感不平。行政院消保會認為,這已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因此日前邀集新聞局及相關業者協商訂定「電影院禁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電影院不可以禁止觀眾攜帶外食。
依該內容規定,「電影片映業者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入場所食用的揭示、標示或口頭告知」,也就是說,業者不可在入口放置任何標明禁帶外食的牌示,也不得於網站上註明禁止消費者帶外食入內。
消保官邱惠美舉例,日前曾上網調查4家電影院業者,發現其中有3家違反該規定,包括國賓影城、喜滿客、歡影城等,例如國賓於網站上揭示「除本影城販售各類商品外,請配合不要帶各類冰品、味道濃郁的熱湯入場」,顯然已違反規定。
邱惠美解釋,沒道裡電影院裡面有賣這些東西,卻不准消費者攜帶同類型的食物入內,這樣明顯違背公平公正的原則。
雖然未來民眾可自行攜帶外食入場,不過為維護電影院衛生、安全及舒適的環境,該規定仍有但書。依草案但書規定,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的食物,得於電影院明顯處標示禁止攜入,例如臭豆腐、鹹酥雞,或是硬殼瓜子、花生等。
同時,邱惠美強調,業者雖可禁止消費者攜帶但書上說明的食物入場,不過禁止攜帶食物內容必須標示、揭示清楚,不能僅以口頭告知;至於其他類型食品,如酒精性飲品,因涉及安全問題,業者可自行考量,斟酌情形標示限制,這些還有討論空間。
至於罰則部份,邱惠美表示,消保法擬增修56-1條,若業者違反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可勒令其限時改善,情節嚴重則可罰鍰2萬~20萬不等。
「電影院禁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已於21日預告,最快月底就會公告,最慢2月初一定會實施,最慢不會拖到春節。至於消保法增修56-1條,目前還在立法院審核,預計下一會期可逐條討論,通過日期應在春節之後。
【2010-01-22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