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KTV兩大龍頭「暗通款曲」而遭重罰!公平會今(25)天表示,錢櫃公司與好樂迪股公司,兩家業者私下結合、共同經營,且錢櫃又直接或間接控制好樂迪的業務經營與人事任免,卻未向主管機關申報,依公平法可分處錢櫃300萬元、好樂迪150萬元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2006年底開始,錢櫃及好樂迪兩大KTV業者就積極尋求合併,由於好樂迪是股票上市公司,雙方原本計劃合併之後,以其為存續公司,並用雙品牌方式經營。不過,接連3次申請案都被公平會否決,沒過關的理由都一樣,就是擔心結合後,兩家公司市佔率過半,有獨佔之嫌,恐影響消費者權益。
雖然,身為「家長」的公平會態度堅決,就是不準這門「親事」,但「小倆口」仍私下偷偷「約會」,卻不幸被「抓包」。公平會指出,錢櫃及好樂迪仍多次被檢舉繼續進行違法結合,經查後發現,兩家公司共同投資的錢育公司與錢聲科技,經常共同經營客服中心及電腦視聽資訊業務。
同時,好樂迪並將其林森北路門市店的KTV業務,也以契約委任錢櫃經營,該公司董事長辦公室也向錢櫃租借,這都是屬於經常共同實質經營行為,符合公平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的結合態樣。
此外,公平會表示,2006年6月時,好樂迪重新改選董事時,錢櫃透過子公司取得好樂迪1席董事及2席監察人、以董事顏瓊章兼任好樂迪董事長,並以董事長模里西斯商法人代表練台生控制好樂迪董事中都國際公司。
合計之後,等於錢櫃直接或間接控制好樂迪5席董事中的3席,而3席監察人也佔2席,再派董事代表李豪殷兼任好樂迪執行長職位,這代表錢櫃可實質控制好樂迪的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已符合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5款所稱「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的結合形式。
公平會發言人施惠芬認為,兩家公司應向公平會申報結合,卻未提出申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再依違法的動機、對交易秩序的危害程度、配合調查態度….等種種因素評估,做出合理罰則。
因此,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命令雙方於3個月內停止共同經營行為,並應免除相關人員兼任職務,達無控制狀態;且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分處錢櫃、好樂迪300萬元及150萬元罰鍰。
【2010-03-25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