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氣好轉,訂單增加,勞工超時工作情形也開始出現。勞委會要求事業單位如果要求勞工延長工時,或是在休假日上班,都應該遵守勞基法規定,除了依法給付加班費之外,也不得超時工作,如有檢舉查證屬實,就會開罰!
勞動基準法明確規定,勞工的正常工時是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的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勞工如果連續工作4小時,應至少有30分鐘的休息。勞委會指出,雇主如果需要勞工延長工作時數,依法應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可實施,且還要徵得勞工本人的同意。
至於加班的規定,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的超過12小時,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且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至於紀念日、勞動節日,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應放假日,也就是所謂的國定假日,都應該要讓勞工休假。
如果雇主取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上班,工資應該要「加倍」發給。同時,勞工在國定假日上班,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勞工只能申請「補休」,也不得以「工作為責任制」為由,拒絕給付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
勞委會同時提醒企業主,勞基法有規定每工作7天,至少要有1天的休假,僱主如果不是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也不得使勞工在例假日工作。事業單位如果違法,勞委會將要求改進,而且勞工在例假日的出勤,當天的工資也應該要加倍發給。
勞委會提供檢舉專線:0800-085151,勞工如果發現雇主有違法行為,就可以打專線電話申訴,或是請求協處,查明確實有違法者,勞委會承諾將依法處罰,決不寬待。不過,大部分的勞工會選擇沉默,勇敢挺身檢舉的勞工,畢竟是少數,因此勞委會也會無預警地對事業單位,進行勞動檢查,呼籲僱主不要心存僥倖。
【2010-04-22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