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價創新高,投資黃金的話題又熱了起來,台北市國稅局提醒買賣黃金賺錢,也要誠實申報繳交所得稅,其中像是黃金存摺、黃金撲滿都要併入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實體黃金要申報一時貿易所得併入所得稅申報;黃金基金及期貨如果是海外商品,則是99年度起併入最低稅賦制課稅。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依照黃金投資的工具不同,有不同的課稅規定,黃金存摺跟黃金撲滿交易的損益計算,是出售時的價格減除取得成本,而成本認定的方法,可由納稅義務人自己決定,除了最單純的個別辨認法之外,也可以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的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等。
如果投資黃金賺錢有所得,在稅法上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果投資有損失,可以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實體黃金交易部分,例如金飾、金條,個人收藏的金飾等實體黃金,如果拿去賣給銀樓,銀樓業者會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給所得人,這部分是以純益率6%計算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納稅義務人還要注意的是,出售實體黃金的年度總金額不到5萬元,不必申報,但全年度出售實體黃金收入超過5萬元,就要申報。舉例而言,一整年出售實體黃金收入8萬元,則個人一時貿易所得是8萬元乘以6%的純益率,因此個人一時貿易所得就是4,800元。
至於黃金基金,國稅局表示,國內投資市場中的黃金基金多為海外商品,投資者若是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透過海外黃金基金交易產生的所得,就屬於海外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的話,民國99年開始必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賦制)。
此外,黃金期貨因為期貨交易所得稅停徵,僅課徵期貨交易稅,但投資人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透過國際黃金期貨交易賺取的所得,如果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也是自民國99年度開始,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2010-05-14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